«——【·案例摘要·】——»

俗语说:“饱暖思淫欲”。

知识分子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竟私下交换自己的配偶,后被警方当场抓获,但仅仅是交换配偶这么简单吗?

本案中的主人公朱先生出生于名门望族,父母对其严格管理,从小就是别人家的孩子,品学兼优。

长大后也依然不负众望,大学毕业后不仅找到高薪稳定的工作,而且娶了一位门当户对的女子成婚了。

婚后朱先生与妻子也是相敬如宾,如同其他的新婚妻子一样,两人几乎每天都要黏在一起,在同事父母眼中,小朱夫妻令所有人羡慕。可这样的生活没有持续多久,由于每天都面对的是同一个人,而且生活也是固定的模式。

朱先生开始觉得自己的妻子不再漂亮,渐渐的开始疏远起来,朱先生的妻子也察觉到异状。
朱先生的妻子尝试与丈夫沟通,二人通过出去旅游的方式,以及看电影,或者学一些现代青年相处的方式去解决两人之间的问题。

但是,效果微乎其微,两人都找不回年轻时的激情。直到某一天,朱先生在浏览网页时偶然间发现了换妻俱乐部的论坛。出于好奇朱先生点进去看了看,不看不要紧,这一看,令朱先生吓了一跳。

这竟然是一个换妻交友网站,其中尽是关于相互交换妻子,体验性福生活的内容。起初朱先生只是偷偷的偶尔浏览,不敢告诉妻子。

可有一天,朱先生喝完酒回了家,借着酒劲,朱先生便将这一想法告诉了妻子。本以为会听到妻子的恼怒谩骂,可令他没想到的是,一向端庄贤惠的妻子,竟然同意了他的想法。

起初,朱先生和妻子只是在论坛中浏览,他们看到别人在论坛中发的露骨照片后,然后交换照片,甚至在照片互相点评对方的妻子和丈夫。

二人感到害羞的同时,又觉得兴奋。随后,朱先生也上传了照片,看着其他人对妻子评头论足,朱先生竟对妻子产生了新的想法,而朱先生的妻子也感觉十分刺激。

随即朱先生注册了会员,申请加入了俱乐部,第一次体验“换妻”游戏时,朱先生挑选了和他们有同样境遇的高知夫妻。

起初,双方见面时互相还有所害羞,可当相互体验过后,他们四人都沉浸在这种不伦的快感之中了。结束后,朱先生和其妻子就深陷其中无可自拔。

这不今天,朱先生与妻子来到了和其他两对夫妇约好了的地点。随后他们几人正在酒店房间里翻云覆雨,此时警方突然破门而入,对几人实施了抓捕。

抓捕的过程中,还有人以:“他们这是性自由,不属于卖淫嫖娼为由”抗拒抓捕。

很难相信被捕的几人都是高学历的人。要说他们不懂法也不可能,毕竟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甚至都知道卖淫嫖娼违法;要说他们懂法,如今又做出这样荒唐的事。

被捕后经法院审理:“对朱先生及其妻子以聚众淫乱罪定罪量刑。”

«——【·以案释法·】——»

案件一经公布,让网友们大跌眼镜。

不少网友震惊之余纷纷感叹,高学历的人犯罪最可怕。他们是懂法的,容易钻法律的空子来实现犯罪。

可惜的是法律的空子并不好钻,违法犯罪终将遭受法律制裁!

下面我们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法院判决的依据以及此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一、朱某及其妻子构成聚众淫乱罪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客观方面,聚众必须是多人,这里的多人只得是三人或三人以上。本案中,朱某及其妻子以及其他三人,加起来已经超过了三人。

但不以简单把3人以上共同发生性行为的情形一律视为淫乱,只有当其发生的场合、方式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公然性”而令同时代的普通人“见闻”时感到羞耻、难以容忍,并扰乱公共秩序的,才能视为淫乱,即视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淫乱活动”,才可以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所谓的“公然性”指的是朱某及其妻子伙同其他参与人,相互交换妻子。

而在日常中,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不仅包括精神上的,也包括身体上的。另外一夫一妻的观念,深入人心,朱先生此举明显的超越的到底的底线,是道德不可接受的,并且有违人伦,符合“公然性”的要求。

朱先生作为此次聚众淫乱活动的组织者,也就是法律上的首要分子,曾经与妻子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综上所述,朱先生及其妻子构成聚众淫乱罪。

二、有网友认为“法律不能侵犯人自由,性自由也是其中之一。”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这种观点是基于自由主义大师约翰·穆勒的看法,其表述逻辑完全是穆勒式的。穆勒认为,只要行为不妨碍他人,社会就不得干涉。

这是他给个人自由设定的边界,但在现实中,人的本质就是群居性的,是相互联系的。所以在多数国家,刑法并不认可这种自由,也都禁止了行为人自愿的身体损害。

因为过度的自由,只会使得人们更加放纵,是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对人的自由必须通过法律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