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x市中医院是事业单位。汪某娜为事业编制身份,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自2009年8月起,汪某娜担任x市中医院妇科主任、临床医生。2009年8月至2017年3月,汪某娜利用其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吴某1、余某11、柴某、鲁某1所送药品回扣款及购物卡,价值共计227000余某13,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2017年5月3日,汪某娜接x市中医院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中医院纪委办公室接受调查,同日,x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将汪某娜带至x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汪某娜到案后,于同年5月5日如实供述其收受吴某1十几万元、余某11两万余元、柴某800元、鲁某14500元药品回扣的事实。
后于同年9月22日对上述事实均予以否认,辩称其仅收受吴某1等人药品回扣款共计约五万元。庭审中,汪某娜坚持认为其收受的贿赂款没有指控数额那么多。2017年5月5日,汪某娜亲属向x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代为退出250000元。
二、辩护意见
1、吴某1第一次的证言称共送给汪某娜五至八万元,而后几次所述回扣款数额是在他看到检察院提供的统计数据后推算得出,辩护人认为,吴某1第一次证言没有受到任何干扰,应以吴某1的第一次证言为准;
2、x市中医院提供的处方量统计,与纸质处方量存在出入,且吴某1等人是根据药房的统方给予各医生药品回扣款,药房的统计是最为准确的,故应当以纸质处方量为准;
3、在案证人吴某1的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人证言,均没有证实汪某娜有200余万元的中药颗粒剂处方量,而汪某娜也供述仅收受吴某1五万元,与吴某1第一次证言相互印证,故汪某娜的辩解存在合理的解释。
4、被告人汪某娜收受余某11药品回扣的数额应为二万元。根据证人余某11的证言,药品回扣标准不断变动,其亦记不清楚,大约二万余元,而汪某娜供述回扣款二三万元,从有利于被告原则出发,该笔犯罪数额应当认定为二万元。
5、被告人汪某娜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在单位有一定责任,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希望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三、证人证言
证人卢某(原系x市中医院北院中药房主任)的证言,证实:其自2011年12月起至2017年3月止担任颗粒剂药房负责人,并将临床医生每月中药颗粒剂处方金额和总的处方金额统计出来,交给吴某1,这是医生收受回扣款数额的依据,统方工作主要由其负责,部分月份由当时中药颗粒剂药房的调剂员胡某统计,最终经其审核后,报给吴某1;
统方统计的是经收费入账的临床医生处方,一般情况下,临床医生均是从医院处方系统中开详细的中药颗粒剂处方(即电子处方),包括规格、单价、病人姓名、医生姓名,有时候,临床医生为了工作方便,或系统出问题时,也会手工填写中药颗粒剂处方,经临床医生签字后,这些处方一样可以经医院收费处入账,其统方时均会统计进去,不作区分,每月汇总数据,交给吴某1后就将数据销毁;
医院处方系统统计的临床医生处方情况与其统计的临床医生处方情况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是因为处方系统中没有包含临床医生手工填写的处方,这部分数据其会统计在该医生名下,另一种情况是临床医生开颗粒剂处方,但病人到药房后要求拿中草药,这种情况其会在统计数据中剔除,汪某娜也有这种情况,但处方金额累计几千元,最多不超过一万元;
其统计的汪某娜中药颗粒剂处方金额要比处方系统统计的处方金额多,原因是其将她手工处方均统计进去了;医生只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有处方权,才可以开处方,不存在挂在其他医生名下开处方,2011年妇科新进几名医生,可能刚开始系统中没有她们的医生编号,她们也没有处方权,存在使用汪某娜的医生编号开具处方,纸质处方单上仍是汪某娜的名字,也会统计在汪某娜名下;
但若汪某娜提前打招呼,其会统计到各自医生名下,不会统计到汪某娜名下,且新进医生无处方权时开的量很少,所有人加起来最多一万元左右的处方金额;2015年左右,吴某1跟其说汪某娜认为给她的回扣款数目不对,其也喊过汪某娜到药房核对颗粒剂处方统计单。
四、被告人汪某娜的供述和辩解
1、2011年,x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陈某1与其在x市中医院颗粒剂项目推广会上相识,2011年底,陈某1和公司业务员吴某1来到其办公室,表示以后由吴某1负责给付其药品回扣款事宜;从2012年初开始,吴某1每隔一、两个月来拜访其一次,并将药品回扣款装进信封送给其。
信封上标有“WFN”、处方量、回扣金额、10%,2016年下半年的一个月份,其开处方量较大,吴某1送给其6000元药品回扣,2017年3月,吴某1将2017年1月和2月的药品回扣共计五六千元送给其,也是最后一次;中药颗粒剂药房主任卢某,每月会将每个临床医生的中药颗粒剂处方金额进行统计,吴某1根据卢某统计的数据计算各医生的药品回扣款;
2012年初到2017年3月,其共开出颗粒剂处方金额100多万元,收受十几万元中药颗粒剂回扣款;2013年至2017年春节前,吴某1都会到其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其500元购物卡,共计2500元;2013年至2016年中秋节,吴某1都会到其办公室以拜节的名义送200元购物卡,共计800元。
2、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x市中医院西药房主任余某11到妇科,称他朋友代理了独一味胶囊,希望其在临床处方中多开一些,并表示给予其3.5元/盒的回扣标准,其每月使用独一味胶囊10至30盒,余某11均会到其办公室将回扣款送给其;
2010年3、4月份,余某11到妇科办公室推荐妇炎平栓药品,并表示给予其4元/盒的回扣标准,其每月使用妇炎平栓药品40至60盒;截至2017年3月,其共收受余某11药品回扣两万余元。
3、2015年下半年,x市中医院药剂科柴某到其办公室说他代理了头孢丙烯分散片,让其在诊疗时多使用该药,并承诺药品回扣是2元/盒或2.5元/盒,其每月使用20盒左右,截至2017年3月,其共收受柴某所送药品回扣款800元。
2014年4、5月份,x医药公司业务员王某到妇科推荐宫炎康胶囊,并说回扣标准是6元/盒,其表示同意,她每隔一两个月会给其送回扣款;2015年9月份,鲁某2(即鲁某1)正式接手王某的公司业务,按原回扣标准送其药品回扣,截至2017年2月,鲁某2累计送给其回扣款4500元。
五、法院判决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汪某娜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