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中国(黑龙江佳木斯)网站信息,佳木斯市春天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惠民店因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近期被罚款10万元。处罚信息如下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佳木斯市春天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惠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2MABRLPPT0Q法定代表人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桦市监处罚〔2024〕39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给予处罚。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本局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询问等调查工作,能够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提供销售截图、入库记录、处方笺等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75.00元。上缴财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9处罚有效期2099-12-3100:00:00处罚机关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8223521721050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1230000MB1998503D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