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芹于2020年7月14日9时11分因“转移性右下腹痛18小时”入住被告县医院普外科,入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伴腹膜炎”,入院后查血常规、胸部ct等检查。原告及家属经沟通后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当日16时5分,在全麻下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
术中诊断:急性化脓性阑尾炎、肠粘连,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2020年7月15日4时40分,原告诉疼痛难忍,被告县医院予屈他维林、丁三醇止痛治疗,6时30分,原告诉疼痛好转,9时42分,查引流管引流出约100ml淡黄色液体,患者家属要求转院,当日办理了出院手续。
2020年7月15日16时13分,原告转至x市x人民医院,诉昨日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术后今晨腹痛加剧,呈全腹持续性绞痛,x市x人民医院收住入院,入院诊断为:急性腹膜炎、阑尾切除术后、高血压。当日20时30分急诊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
手术记录:腹腔内大量黄褐色粪水、阑尾缺如,回肠距回盲部20cm处见直径约0.5cm穿孔,穿孔上端20cm范围内有4处肠管表面挫伤。术中诊断为:急性腹膜炎,小肠穿孔,阑尾炎术后,与家属沟通后行“小肠部分切除术+末端回肠造口术”,术后予搞感染、抑酸、营养支持治疗。同年7月27日出院。
2020年9月22日,原告陈某芹起诉要求县医院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38661.9元,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县医院赔偿原告陈某芹在x市x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已产生的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急诊治疗费、救护车费用等合计22107元。
2021年1月11日,原告到x市x人民医院行小肠造口还纳术+肠粘连松解术,同年1月25日出院,花医疗费43922.1元。另原告在x市x人民医院尚有2324.36元前案未主张。
二、被告县医院辩称
原告陈某芹在本院治疗的基本情况为:原告陈某芹于2020年7月14日因“转移性右下腹痛18小时”入住本院,入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伴腹膜炎”,入院后在完善术前签字后在全麻下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术中诊断:急性化脓性阑尾炎、肠粘连,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手术顺利。
原告术后夜间腹部疼痛剧烈,于2020年7月15日4时40分予屈他维林解痉治疗,5时09分予酮络酸氨丁三醇止痛,经对症治疗后稍有好转,盆腔引流管引流出约100ml淡黄色液体,考虑术中肠管粘连剥离面有穿孔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行破腹探查。
与患者家属充分沟通,患者家属要求转院,于当日9时41分转入上级医院。鉴于上述事实,被告县医院认为,1、县医院诊断明确、手术及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并无不当。2、术中为原告行肠粘连松解术,虽未与患方进行沟通,该过失与患者的肠穿孔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
三、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2022年7月28日意见为:陈某芹,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小肠穿孔行小肠部分切除术+回肠造口术构成九级伤残。医方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四、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在术中发现小肠局部粘连,在未与患者及家属沟通的情况下附加“腹腔镜下肠粘连松解术”,手术指征掌握不严格,并且由于手术操作损伤导致患者并发小肠穿孔,存在过错。
2、患者既往有手术史,腹腔粘连,此次阑尾炎发作期间,肠管炎症水肿、充血,组织脆,容易并发肠管损伤,故患者自身因素也是并发肠穿孔的一个原因。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85%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陈某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293089.91元。
【案例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