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黄某甲、黄某乙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两人均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黄某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考量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利益,形成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违法犯罪产业链,供自己或客户“偷窥”他人隐私。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器材不仅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器材流入社会也会严重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户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