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查处执法办案行为,切实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执法规范化水平,下列违法行为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予以公告告知,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蓉江新区大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逾期未提出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蓉江新区大队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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